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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有直接逮捕權

法院沒有逮捕權。法院可以決定逮捕,但不能實施逮捕。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有批准逮捕權,檢察院和法院都有決定批捕權,但是沒有逮捕權,逮捕權是公安機關所有的。逮捕應具備的3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院是否有直接逮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