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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未檢科可以直接批捕麼?

刑事案未檢科可以直接批捕麼?

一、刑事案未檢科可以直接批捕麼?

未檢科一般是不可以直接批捕的,未檢科一般是針對於未成年的案件來進行處理,批捕還必須要由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來進行決定。

未檢科在辦理案件的同時,還結合檢察工作實際積極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維護其合法權益,有利於全面落實法定代理人到場制度、合適成年人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各項法定製度,建立適合未成年人的特色工作模式,比如開展未成年法制宣傳教育等。

批捕科,也叫偵監科,職責是對公安機關偵查的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裏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它是獨立的科室,不隸屬那個局,直接隸屬檢察院。

二、偵查監督科的職責主要分為審查逮捕、刑事立案監督以及偵查活動監督:

1、審查逮捕: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審查批准和決定逮捕工作職責。對本級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決定逮捕的決定,同時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強制措施的執行情況及變更強制措施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2、刑事立案監督:對同級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該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經調查後及時提出意見,按法定程序進行立案監督。

3、偵查活動監督:

(1)承辦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嚴格把握批延條件,對超期羈押等違法問題,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時提前介入偵查機關對重特大案件的偵查,瞭解案情,引導偵查取證,促使偵查機關及時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證據。發現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建議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糾正。

三、逮捕的實施程序

1、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工作的副檢察長應當徵求分管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的意見,意見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提請檢察長作出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是檢察院才能做的決定,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執行,而對於其它部門是沒有權利做的,各個部門的職責不一樣,所管理的案件也會不一樣,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快的處理好不同的案件,讓犯罪人員得到應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