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刑事案件可以直接訊問嗎

一、刑事案件可以直接訊問嗎?

刑事案件可以直接訊問嗎

刑事案件中可以直接訊問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刑事案件中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刑事案件調查過程當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是很正常的,但如果是將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案的話,一般情況下訊問的時間不能超過12個小時,案情複雜的最多也不能超過24個小時,並且在訊問期間應該保證嫌疑人正常的休息和飲食時間。

標籤:刑事案件 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