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與傳喚有哪些區別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具體來説如下:
1、強制力不同。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到案。
2、適用的對象不同。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適用是否需要法律文書不同。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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