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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多久通知家屬?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多久通知家屬?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2、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親人被拘留家屬應該做的幾件事:

1、確認真實情況。

按照我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拘留犯罪嫌疑人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如果聽説家屬被抓,又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可以直接向辦案機關了解相關情況。

2、確認自己親屬被關押的地方。

可以通過刑事拘留通知書上所載明的看守所確定其關押地方;若未能及時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則可以直接向所瞭解到的辦理案件的偵查機關詢問。

3、如果家屬得到刑拘通知書,説明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了一些證據,家人可能已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