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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批捕了需要請律師嗎?

刑事犯罪批捕了需要請律師嗎?

一、刑事犯罪批捕了需要請律師嗎?

犯罪批捕了還是需要請律師的,犯罪嫌疑人已經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續案件審理偵查中是否起訴應該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是否達成和解可以作為減輕刑事處罰的判定依據,但是無法作為免於處罰的依據。因此犯罪嫌疑人如果條件允許可以選擇聘請律師來幫助自己進行辯護和爭取輕判,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也可以給犯罪嫌疑人提供專業性的意見建議。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刑事案件律師的作用

刑事案已經批捕了還用請律師的,律師在後續的調查以及開庭審理的階段,會提供專業的辯護的意見,為犯罪嫌疑人作出罪輕或無罪辯護。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被批捕後説明人民檢察院審理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刑事犯罪,通常情況下會在人民法院刑事訴訟中進行刑事審判,犯罪嫌疑人有權為自己進行辯護,為了減輕自身的處罰以及掌握案件的發展需要,律師的存在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