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流產婦女羈押規定是什麼?
一、懷孕流產婦女羈押規定是什麼?
懷孕流產婦女仍然是可以採取羈押措施的。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孕婦犯罪不適用死刑嗎
不適用。
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罪犯正在懷孕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罪犯懷孕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刑法》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現實生活中出現在我們國家對於懷孕的婦女在採取一些刑罰的執行措施的時候,是非常慎重的。比如説在羈押過程當中,因為自然流產的女性是不能夠被適用於死刑,除非手段特別殘忍,有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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