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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懷孕起訴離婚流程和費用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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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懷孕起訴離婚流程和費用的規定是什麼?

女方懷孕起訴離婚流程和費用的規定是什麼?

女方懷孕期間,女方要起訴離婚的,首先向法院起訴離婚,提交起訴狀,和結婚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在法院受理以後,就等待開庭即可。男方一般不得在女方懷孕期間提出起訴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懷孕女方起訴離婚流程以及費用

1、寫民事起訴狀,寫明離婚訴訟請求及事實、法律依據。

2、向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提交訴狀,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提供相關證據,包括財產證明文件等。

4、法院審理。

5、法院判決。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三、子女問題的離婚處理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婚姻生活無法存續的狀況的時候,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離婚的方式、離婚的條件以及各種離婚的財產分割的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