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書有效嗎?
一、婚內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書有效嗎?
婚內籤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有效,夫妻屬於特殊的民事糾紛關係,只要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自然也可以在沒有離婚時就簽署協議處分屬於雙方共同積累的財產。只要任何一方都不能證明該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並不是自願簽署的,該協議就有效。
婚內籤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有效,夫妻雙方可以自願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這種財產約定在法律上被稱為“婚內財產協議”。
二、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書怎樣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如果發生爭議時,一旦被認定為贈與會因為沒有實際交付而變得可撤銷,只有在最後認定為是夫妻財產約定時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實踐中此類約定經常發生爭議,多數都被認定為是贈與。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三、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於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婚內是可以簽署財產分割的協議的,只要夫妻雙方都同意了該協議的內容,就可以自願簽署。但是若雙方無法就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此時還不想辦理離婚手續,不得書寫訴狀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婚內財產分割的請求,否則即使提出也不會被法院所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籤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的書寫,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並且沒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等,財產分割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此時是可以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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