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確定犯罪但是懷孕可以羈押嗎?
一、已經確定犯罪但是懷孕可以羈押嗎?
懷孕的婦女一般不可以羈押。正常情況下,懷孕的婦女是可以不刑事拘留而採取取保候審的,但是前提是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判死刑的女人如果已經懷孕該怎麼辦
判死刑的女人如果已經懷孕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2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在停止執行的情況下,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用書面形式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長簽發停止執行死刑的命令。經過審查核實,如果認為原判決是正確的,必須報請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如果查明罪犯確實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應當在交付執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懷孕的犯罪主體是需要特殊處理的,若是案件還處於偵查期間,那麼懷孕的主體不得羈押,只能是監視居住,或者是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即使是對於那些在最後,女罪犯被判處了死刑,但是卻被檢查出懷孕的,此時也需要按照規定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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