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一、懷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懷孕情況下是不准許離婚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的或者同意離婚,那麼財產分割按照平均分配原則進行。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本意應理解為男方和女方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不應包括女方和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導致的懷孕、分娩的情況,否則,對男方來 説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分娩,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 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起訴離婚的權利。
因此,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需依實際情況而定。
二、懷孕期間如何離婚
如果懷孕期間女方要求離婚;或者因女方與他人通姦導致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男女雙方可以相互協商,直到雙方都自願離婚並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來實現在懷孕期間離婚的目的。懷孕期間如何離婚請參照以下協議離婚的程序:
1、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瞭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係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
當代社會女方懷孕的情況之下是不准許男方提出離婚的,當然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説女方自願的離婚。關於財產分割問題,也就需要予以考慮,一般是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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