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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拘留的時間是多久?

一、偵查階段拘留的時間是多久?

偵查階段拘留的時間是多久?

一個刑事案件依次分別經過(立案)偵查、審查批准逮捕、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五個環節,其中“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屬於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負責。在此期間,除非改變強制措施、即取保候審,否則羈押在看守所。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偵查訊問嫌疑人的方式是什麼?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處理後,下面要繼續對案件偵查,可以對嫌疑人拘留。根據刑訴法規定,刑拘的期限不超過一個月。如果情況特殊要延長的,應該向上級辦案機關申請。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決定是否移交給檢察院,只有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才會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