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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檢察院不批捕是不是就沒事?

在我國關於檢察院不批捕是不是就沒事?

一、在我國關於檢察院不批捕是不是就沒事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等於沒事了,也許是因為證據不足才不批准逮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繼續補充偵查,有了新的證據可以重新報捕;也許檢察院認為涉嫌犯罪情節輕微,不逮捕對社會也沒有危險,這樣以後看情況(事實和證據)決定是否起訴。

二、檢察院不批捕後的程序: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條件

刑訴法第79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我們都知道在有足夠的證據面前,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律懲處,這也是最為基本的案件審理要求。對於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時候,檢察院是不能給予逮捕等命令的。因此想要獲得案件的勝利,就需要我們提前收集相關的證據,方便案件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