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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羈押期限路途怎麼算

對於那些跨省份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逃到一些偏遠地區的,我國公安機關在確實了以後肯定也會派出警力專門到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地對其進行羈押的。所以在羈押的時候不免路途當中就會耽誤一定的時日,因此有的時候人們就特別的好奇,我國規定羈押期限路途怎麼算?

我國規定羈押期限路途怎麼算

一、我國規定羈押期限路途怎麼算?

被刑事拘留人員路途時間也應當計算在羈押期間,最後在判刑後可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日。

所謂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就是指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逮捕後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的羈押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辦理刑事案件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審查起訴中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審查起訴中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補充偵查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羈押的定義

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留置室不是專門的羈押場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個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隊的一個屋子,是隨意的一個屋子,也就是偵查、盤問階段完全由偵查人員自行來控制。

三、逮捕應該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可見在路途當中的時間也是要被算入羈押期限的,如果光路上就耽誤了一天的時間,那麼國家規定路途當中的時間也是一日折抵一日的。比如説,在正常情況下羈押的期限是不能夠超過一個月的,那路上耽誤了一天的時間以後,從關到看守所以後29天之內就必須移交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