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羈押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入室盜竊每個階段的羈押期限是不一樣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
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73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 二審4個月共17個月)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計6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並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公訴案件每個階段的最長羈押期限是不一樣的,例如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結束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羈押的時間是從公安機關移送後開始計算的,而不是接着公安機關之前偵查的時間繼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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