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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不是強姦行為?

一、哪些行為不是強姦行為

哪些行為不是強姦行為?

1、與過於成熟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

根據刑法規定,明知是未滿十四周歲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罪。若幼女身體發育和容貌打扮都過於成熟,而其也故意隱瞞真實年齡,自願或主動與男子發生性關係的,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該情形下,男子顯然對於其幼女身份並不知情,若以強姦罪定罪處罰明顯不符合該罪的主觀明知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覆》(該規定雖已廢止,但在實務中仍有重要影響)的規定,該行為不宜認定為強姦罪。

2、被強姦後又多次自願與男子發生性關係的。

女子第一次系在違背自身意志情況下與男子發生性關係,但其並未向公安機關報案,而之後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關係的,該情形一般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通常先是進行拒絕,後又自願接受該男子,這種情況下,對於是否強迫的事實不易取證,同時,先行為的違法性被大大削弱,且男子的行為後果明顯輕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該規定雖已廢止,但在實務中仍有重要影響)的規定,該情形也不宜認定為強姦罪。

3、以從為主、以拒為輔的。

現實中還存在一類情形,女子半推半就,或者明顯以從為主,以拒為輔的,該類情形一般多發生在一夜 情或網絡交友之中,需對事前、事中和事後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考量雙方見面的原因、地點、事後何時報警、因何原因報警、女子的個人素養和道德品質等,若女子明顯以就範為主,而假以拒絕的,則事實上並未違反其主觀意志,該情形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4、通姦後報案的。

通姦是指已婚男子或女子與婚外異性發生性行為的情形,通姦不屬於犯罪行為,但有違道德,也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若已婚女子與婚外異性發生通姦行為後,因後悔、懼怕暴露、推卸責任或關係惡化等原因,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該情形下,男子並不存在事實上的強姦行為,女子的行為屬於事後不認賬,該情形亦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5、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與妻子強行發生性關係的。

生活中,在夫妻之間也存在一些所謂的“強姦”行為,一般認為,婚後,夫妻之間屬於唯一合法性 伴侶,相互具有發生性行為的道德義務。若在夫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略帶強制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該情形應不構成強姦罪,若在夫妻分居、離婚訴訟等特殊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且造成較為嚴重後果的,該情形則可能被認定為強姦罪。

二、未婚男女戀愛中的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

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男方徵得女方同意,不違背女方意志發生的性行為,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不能以犯罪論處。

(2)男女雙方雖有一定感情基礎,但未徵得女方同意的情況下,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女方發生性關係,如果女方提出控告的,對之應當以強姦論,因為這説明其行為已違背了女方的意志,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但女方未提出控告,表示願意原諒男方並繼續保持戀愛關係或雖然提出了控告,然後又主動要求撤回控告,並表示願意與男方繼續保持戀愛關係甚或結婚的,對之不宜以強姦罪治罪。

(3)有的男子如果品質惡劣、道德敗壞,以戀愛為名,誘 姦婦女的,由於其未使女方完全喪失選擇是否與男方發生性關係的自由,因此,對之也不能以強姦罪論處,即使構成犯罪,也應以相關的他罪來處理。

強姦罪一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不過也有特殊的情況,也就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是經過20年還被追訴不是沒有可能的。

標籤: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