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於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
一、哪些行為屬於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二、如何矯治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勞動教養。
針對特殊情況的未成年人,該縣政法機關聯合關工委、共青團、教育部門及社區、村居幫教組織加強回訪、對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落實跟蹤考察制度,落實幫教措施。全面普查九年義務教育,對一些因家庭經濟困難,導致失學、輟學的未成年人由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專項救助資金,確保這部分未成年人能接受學校教育。同時,積極開展系列温暖關愛和善美教育引導活動,傳導社會正能量,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對未成年人出現的嚴重不良行為,採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考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情況,與成年人區別對待。而作為學校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及時制止嚴重不良行為、與監護人配合做細緻的轉化工作、必要時送工讀學校教育和矯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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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嚴重不良行為有哪些
一、未成年嚴重不良行為有哪些《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四)傳播淫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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