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商標

商標的侵權行為是指哪些行為

商標2.04W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

商標的侵權行為是指哪些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這種行為是最常見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它主要包括四種行為: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應當注意的是,這裏所講的“使用”是一個廣義上的概念,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電子商務、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銷售發票、合同等商業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些商業性文件中使用商標,應當視為商標的使用。同時,這時的“使用”應當僅僅限於商業性使用,當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動中對商標的使用行為並不包括在內。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由於故意實施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企業往往具有較大的隱蔽性,銷售商標侵權商品的行為就成為我們最容易發現,也是最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於商標侵權商品要通過銷售環節,才能使侵權人實現非法獲利,才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和混淆,才能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所以針對銷售商的商標侵權極為常見。

3、偽造、擅自制造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商標標識是商標的載體,是商標的物質表現形式。有人將製造和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比喻為商標侵權和假冒行為的源頭。因此,我國《商標法》將此類行為明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加以禁止,是從根本上防止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發生。而且我國《刑法》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確定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可見對此行為非常嚴厲。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項規定是反向假冒,具體是指在商品銷售活動中將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標消除、變動或者更換,冒充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銷售的行為。

一般來説,這種做法是居於市場壟斷地位的經營者扼殺新生的潛在的競爭對手,使其商標永遠無法與消費者建立聯繫,無法形成自己獨立的銷售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在國外,一般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由於這種行為是利用商標進行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則利用《商標法》對其進行調整。

5、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7、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這種將他人註冊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的行為的商標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是商標申請在先,企業登記註冊在後,往往是企業利用他人商標的知名度搭便車的行為,這些企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企業的名稱,誤導了消費者,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8、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9、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宣傳或者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這類商標侵權行為主要有兩種類型:

(1)為商業目的將他人的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

(2)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他人提供的產品、服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户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10、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實踐中,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其實比較多,這也無法一一列舉完,但比較常見的可以説就是上文中介紹的幾點了。構成商標侵權,按照我國規定侵權人要承擔民事方面的責任,而商標侵權行為達到一定程度,被認定構成犯罪的,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有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

標籤:商標 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