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的加重情節都有哪些
強姦罪屬於比較嚴重的犯罪了,按照《刑法》中的規定,犯此罪的一般情況下是處3-10年有期徒刑,但在一些情況下,則就會對犯罪分子加重處罰,而對應的情節我們也稱之為加重情節。那到底強姦罪的加重情節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強姦罪的加重情節都有哪些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注意:A這裏是婦女不是幼女;B必須在公共場所當眾;C這裏的當眾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當眾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輪姦的; (注意:A這裏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個17歲的男子和一個13的男孩輪姦婦女的,17歲的男子要承擔二人以上輪姦的責任; B 輪姦未遂的定罪適用普通構成、量刑適用加重構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注意:這裏的“致使”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必須強姦行為和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關係,因此強姦致人自殺的屬於酌定情節,而不是這裏的法定加重結果。)
(1)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2)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二、輪姦行為怎樣認定
輪姦又稱集體強姦,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願,強行發生的性行為。 輪姦是屬於強姦罪的範疇,附屬於強姦罪,作為強姦罪的加重情節予以規定。
處罰規定:我國《刑法》第236條第三款規定,2人以上輪姦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實踐中,輪姦情節的認定尚有不少爭議,導致裁判結果不同,影響了法律統一適用的統一性。那麼,在輪姦行為的認定上要注意什麼呢?
1、輪姦的構成應以行為人有共同意思聯絡為主觀必備要件。
通常認為,從主觀要件來看,實施輪姦的各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即行為人通過意思聯絡,意欲實施輪流姦淫行為。如果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輪姦的意思聯絡,則不構成刑法上輪姦的情節。但另外有觀點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即便行為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只要實施了輪流姦淫的行為,亦應認定為輪姦。
2、輪姦的構成應以二人以上實施姦淫行為為客觀必備要件。
在我國刑法中,輪姦屬於情節加重犯,即只有在強姦過程中具有輪姦情節的才構成情節加重犯。輪姦不是一種犯罪形態,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問題,只存在構成與否的情形。因此,對“輪姦”的正確理解就成為審理這類案件的重點。
我國刑法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強姦罪加重處罰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首先從語義上分析,輪姦應當是“輪流姦淫”的簡略表述,側重強調的是“姦淫”行為。只要兩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輪流姦淫同一婦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對一名婦女實施控制,並分別姦淫的,即使時間間隔較長,甚至不在同一地點實施姦淫的,都視為輪姦。
要注意的是,不能把“輪流姦淫”簡單等同於“輪流強姦”,因為強姦是典型的複合行為,既要求有強制行為,又要求有姦淫行為。如果僅有強制行為,沒有二人以上的姦淫行為,則不能認定為輪姦;其次,從立法本意上理解,在強姦共同犯罪中,當2人以上輪流姦淫的情形出現,與1人姦淫相比,對被害人的身心傷害更大,有着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實踐中,要是認定犯罪分子有強姦罪的加重情節的話,那此時對其的處罰自然也是比較重的。按照規定,在有加重情節的情況下一般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對於強姦犯罪,法律中規定只有是年滿14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此罪的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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