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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從重情節有哪些方面

一、強姦罪的從重情節有哪些方面

強姦罪的從重情節有哪些方面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注意:A這裏是婦女不是幼女;B必須在公共場所當眾;C這裏的當眾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當眾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輪姦的;(注意:A這裏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個17歲的男子和一個13的男孩輪姦婦女的,17歲的男子要承擔二人以上輪姦的責任;B輪姦未遂的定罪適用普通構成、量刑適用加重構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注意:這裏的“致使”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必須強姦行為和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關係,因此強姦致人自殺的屬於酌定情節,而不是這裏的法定加重結果。)

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對於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二、四川省強姦罪在哪些情形下從重處罰?

四川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同一婦女強姦多次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或者對同一幼女實施姦淫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50%以下;輪姦多次的,增加基準刑的60%以下;

(2)攜帶凶器或者採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關係實施強姦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構成強姦罪,不要求採取強制手段實施。對於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任何其他強制手段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無論是否“明知”被害人為幼女,毫無疑問,都要以強姦罪論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