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強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有待進一步明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
二、強姦罪如何認定?
(一)罪與非罪
1、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行為的定性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
(二)既遂與未遂
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 殖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姦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 殖器與幼女的生 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三)婚內強姦的定性
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姦犯罪。
(四)強姦罪的對象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
傳統觀點上認為,只有男性才能成立強姦罪。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其實有些情況下女性也是可以按照強姦罪定罪處罰的,不過在具體的身份上,女性只能成立強姦罪的間接正犯、幫助犯或者教唆犯,而不能成立強姦罪的實行犯。而就目前的規定來看,若是對幼女實施強姦行為的,也是成立本罪,不過在處罰的時候會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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