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有哪些犯罪構成
我們知道每個犯罪都有四方面的犯罪構成,但是由於這四方面的內容都不盡相同,於是我們才能正確區分各個相似的罪名。今天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關於強姦罪有哪些犯罪構成的知識。
1.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
2.本罪主觀方面
根據刑法第236條,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故意是指“明知會有損害結果發生,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強姦罪的主觀方面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為直接故意。這裏應當注意的一點是,對於姦淫幼女的行為,幼女同意的,即使行為人誤認為不是犯罪,依然以強姦罪論處;但是,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對象為幼女的除外。另外,由於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而第236條未規定過失犯本罪的條款,因此,強姦罪的主觀方面只有故意。
3.本罪客體
關於本罪的客體,向來存在爭議,學界有多種觀點,如(1)婦女的性自由權利(2)婦女拒絕與丈夫以外的任何人發生性行為的權利(3)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權利(4)婦女基於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等等。而如今,隨着婚內強姦逐漸被司法實踐納入強姦罪的範疇,觀點(2)顯然已經無法立足;同時,賣淫雖然為國家治安管理相關法規所禁止,但並不能説花錢的嫖客構成強姦,否則“違背婦女意志”的條件則形同虛設。因此,“正當性行為説”在當今的條件下頁不能立足。我們現在普遍接受第三種觀點,即強姦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不可侵犯權利。
4.本罪客觀方面
首先,根據刑法第236條,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其中,所謂暴力手段,是指直接危害婦女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而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的地位的手段,如毆打、捆綁、堵住口鼻等等。脅迫手段,指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這種脅迫可以使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如書面脅迫。這種脅迫的關鍵在於能不能足以使婦女受到威懾至於不能反抗。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職務上的、教養上的關係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不能一概看做強姦,要依情況而論。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常見的有將婦女灌醉、利用迷信、假冒治病、假冒婦女的丈夫等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婦女同意,也只是形式上的同意,一種基於認識錯誤的同意,而非實質上的同意。
其次,須為違背婦女意志的,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違背婦女意志”,不能以婦女是否以反抗行為為判斷依據。應結合具體情況加以區分。在美國有兩種判斷方式值得借鑑:一種是,只有婦女説同意才能認為是同意,即所謂的“yesmeans yes”;另一種是婦女只要説不就認為是不同意的,即所謂 “no means no”。
實踐中,婦女也是可以構成強姦罪的,此時是以強姦罪的共同進行處罰。因為強姦罪是暴力行為與強行性交行為的結合,所以共同犯罪當中,婦女可以幫助男子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壓制被害女性的反抗。更多強姦罪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諮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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