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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犯罪手段如何認定?

一、強姦罪的犯罪手段如何認定?

強姦罪的犯罪手段如何認定?

強姦罪的犯罪手段的認定方式是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同時,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仍應以強姦罪論處。

二、強姦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交。

這種行為,包括以下3個方面:

(1)必須具有欲與婦女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為人將該意思、想法通過言語、行動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達出來。

(2)與婦女交的意思表示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與婦女交的意思違背婦女意志,仍然決意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違背婦女意志僅是婦女主觀上對強行與之交的行為的一種反映,是否真的違背了婦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觀標準上,應結合強姦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加以判斷。

即採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以強迫婦女就範。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的身體直接採取諸如毆打、捆綁、堵嘴巴、卡脖子、撕毀衣服、強拉硬拽甚至傷害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人實施恫嚇、威脅等精神強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兇器,以當場實施殺害、傷害等暴力相威脅;以揭露隱私、毀壞名譽、陷害其親人相要挾;以封建、謠言等進行恐嚇或欺騙;以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職權進行挾持或迫害;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特定環境條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

強姦罪在犯罪手段當中,他是多種多樣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種方式,都必須是採取了一定的恐嚇或者是威脅暴力的方式,這些方式都是在婦女不能夠反抗的情況之下所進行的。這也是我們國家對強姦罪在進行認定的時候非常重要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