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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傳銷罪的區別是什麼?

詐騙罪與傳銷罪的區別是什麼?

在傳銷犯罪中,組織者會編織誘人的謊言騙取加入者的財物。有時候,組織者會以詐騙的手段斂財。乍一看,傳銷和詐騙好像比較接近,都給受害人造成了財產損失。其實兩者是不同的罪名,是有本質區別的。那麼詐騙罪與傳銷罪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小編結合刑法有關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詐騙罪與傳銷罪的區別是什麼?

1、傳銷罪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取得利益。

2、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非法傳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税漏税、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係和法律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綜上所述,儘管詐騙和傳銷犯罪都給受害人帶來了一定損失,但是詐騙罪與傳銷罪的區別是很明顯的。兩者的構成要件、概念、量刑標準及追訴標準等方面都不同。從危害結果看,詐騙罪的危害更大,因此其量刑可以到無期徒刑。詐騙罪又可以細分為很多具體的罪名,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等。

標籤:詐騙罪 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