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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傳銷罪與詐騙罪區別

法律3.07W
組織傳銷罪與詐騙罪區別

我國影響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行為有很多,而很多行為都有可能構成犯罪,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罪名包括非法集資罪、金融詐騙罪、組織傳銷罪等,那麼集資詐騙罪與組織傳銷罪的區別是怎樣的?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集資詐騙罪與組織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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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傳銷罪與詐騙罪的區別:一、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傳銷罪又稱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或純資本運作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