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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集資詐騙罪怎樣立案?

刑法集資詐騙罪怎樣立案?

刑法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因此刑法中對於集資詐騙罪立案有着特殊的立案標準,下面本站的小編將仔仔細細地給您講述一下“刑法集資詐騙罪怎樣立案?”,希望對您會有幫助。

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本罪與詐騙罪而言,本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本罪定罪科刑。

刑法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通過上文可以看出,有“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即可被認定為是刑法集資詐騙罪,個人集資詐騙達到10萬元,單位集資詐騙達到50萬元即可被量刑。但是集資詐騙罪的構成相當複雜,具體的立案標準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情節嚴重惡劣的,會加重處罰力度。如果您還有不懂的地方,歡迎您到本站進行在線諮詢,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