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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報案不受理怎麼辦,集資詐騙立案標準

集資詐騙報案不受理怎麼辦,集資詐騙立案標準

集資在當前社會非常常見,企業的成立和運營過程中大多數都會採用集資的方式來獲取資金,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集資進行詐騙活動,在獲得錢款之後捐款逃跑,獲取非法利益,這對社會發展帶來了非常大的影響,那如果遇到集資詐騙報案不受理的情況,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

集資詐騙罪公安機關不受理怎麼辦

發生了刑事犯罪案件後,如果公安機關不作為的,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控告,由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 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集資詐騙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集資詐騙的行為對社會羣眾的利益影響是非常大的,但與此同時,我們在社會生活中如果需要參加集資活動的話,還應該多留一個心眼,在之前就應該對集資人有一定的瞭解,如果發現有非法集資的情況一定要及時進行報警處理,如果我們遇到集資詐騙報案不受理的情況涉嫌相關部門不作為的話,可以選擇採用司法的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