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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怎麼能夠立案

集資詐騙罪怎麼能夠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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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因其牽連面廣,一旦認定即面臨着重大的懲罰措施,所以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必定波動一方社會的安定,如吳英案就引起了全國大討論,所以,無論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立案的時候還是法院在認定集資詐騙罪的時候,都慎之又慎,那麼集資詐騙罪怎麼能夠立案呢?本站小編為你介紹。

一、集資詐騙罪怎麼能夠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認定集資詐騙罪需注意什麼

1、區別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

二罪都表現為非法集資,區別如下: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後罪只是籌集資金用於公司設立或擴大再生產,對所籌資金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對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制度;第三,行為方式不同,後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證券法律、法規,未經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虛作假現象;第三,數額、情節、後果要求不同,本罪僅要求“數額較大”,後罪要求“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2、區別集資詐騙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二罪均屬非法集資性犯罪,都包含欺詐因素。其界限如下: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後罪行為人僅具有非法獲得集資款的使用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後罪客體為國家對公司股票,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資人的財產利益;第三,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採取包括欺詐發行股票、債券在內的各種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後罪表現為行為人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股票,企業債券募集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債券;第四,犯罪主體不同,後罪是特殊主體,欺詐發行股票的行為主體只能是經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單位;欺詐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主體是經批准的具有發行債券資格和條件的公司和企業的自然人和單位,具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企業;第五,數額、情節、後果要求不同,後罪要求行為人具有發行股票、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通過上文的講解使我們瞭解到集資詐騙並非輕而易舉即可立案,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也並非草草就可認定,因為分析的稍有差池就可能會有其他罪名混淆。所以,一旦涉及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情況,可能面臨宂長的訴訟和沉重的刑罰,最好的辦法是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繫,取得律師的幫助,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