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與詐騙罪有什麼不同
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向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集資詐騙罪即是與集資活動相關的一種犯罪,亦是詐騙罪的一種。那到底非法集資罪與詐騙罪有什麼不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集資詐騙罪。同時,單位也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二、非法集資罪與詐騙罪有什麼不同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一)犯罪的對象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二)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為了購買某物。集資詐騙罪相對於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科刑。
集資詐騙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將所聚集的資金佔為己有的目的,而是否具備這樣的目的,需要結合相關證據和具體案情才能進行判斷。以上就是對非法集資罪與詐騙罪區別的介紹,若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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