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有哪些特徵
在我國,只有銀行才具有存貸款的功能。而要是公民向周圍的親朋好友募集資金的話,這樣的行為一般是不允許的。並且,若在募集資金的時候就有不歸還資金的意圖,那麼此時還會構成集資詐騙罪。那大家知道什麼是集資詐騙罪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
關於本罪罪狀的表述,有人認為顛倒了行為目的與行為手段,易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混淆,因為這二罪都是以欺詐方式進行的集資犯罪,故宜表述為“以集資的方法進行詐騙”為妥。兩種表述均成立,因為本罪的預備和着手須以詐騙方法開始而且這種詐騙方法的實施貫穿於本罪實施過程始終,詐騙和非法集資都是非法佔有非法集資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機結合方能實現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本罪行為的目的是“非法佔有”,所以將“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或“以非法集資方法進行詐騙”表述為行為手段都是可以的。
二、集資詐騙罪的特徵
第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第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第三,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經過上文的分析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究竟什麼是集資詐騙罪了吧。對於一般的集資詐騙行為,其實只能算作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只有實際達到了規定標準之後,才能按照此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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