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認定詐騙罪,詐騙罪與非罪如何認定
生活中詐騙行為比較常見,被害人報案後,有的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有的只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給與處罰。詐騙罪與非罪如何認定呢?生活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騙術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很多,但是因為侵害的法益不同,可能構成不同的犯罪。那怎麼樣認定詐騙罪呢?這些問題,下文為您解答。
一、詐騙罪與非罪如何認定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二、怎麼樣認定詐騙罪
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混淆兩者。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
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
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
希望本文內容能解答您的疑問。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一項非常複雜的工程,需要非常多的專業知識。但是犯罪認定關係着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如果您有親友涉嫌詐騙罪,我們建議您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判斷其是否構成該罪,如何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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