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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怎樣認定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在實際案件中,詐騙罪的保險金額都比較大,一旦得逞,不僅嚴重擾亂了保險業的發展進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險福利,而且還會給國家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那在生活中,我們該怎麼認定保險詐騙罪呢?我國法律規定保險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麼認定保險詐騙罪

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以為日後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只對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謊稱為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誇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為騙取保險金,製造賠償條件,故意採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二、保險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對於保險詐騙罪既遂認定標準,世界各國雖有不同的規定,但大多數均認為保險詐騙罪是行為犯,也即只要實施了保險詐騙行為,無論是否實際騙到保險金,均可以視為犯罪既遂。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數額較大時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也即只有保險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否則就不構成犯罪。

至於什麼才算保險詐騙犯罪中的“數額較大”,刑法未作明確規定。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曾對保險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作過解釋,在沒有新司法解釋出台之前仍可參照執行。該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由此分析,我國刑法將保險詐騙罪規定為結果犯而非行為犯。這種規定顯然是從我國保險業現狀出發而作出的。我國保險業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投保人數、保險種類日漸增多,保險人不可能就每一項投保標的在投保時就進行仔細查對驗證。

保險詐騙通常是虛構保險事件,想借此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這樣的行為,也是在達到了數額標準之後,才能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的。而這恰好也是對認定保險詐騙罪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是你還想了解我國對保險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建議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瞭解。

標籤:詐騙罪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