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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預備地的法院是否具備管轄權?

一、犯罪行為預備地的法院是否具備管轄權?

犯罪行為預備地的法院是否具備管轄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條,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二、犯罪預備行為的內容

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所謂犯罪工具,是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犯罪的需要。根據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可以把這類行為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如行為人為實施盜竊活動而事先查看銀行所處的位置、保險櫃放置的地方、毗鄰的建築物、逃跑的路線等。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户盜竊而事先練習樓頂下滑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是指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前,排除實行犯罪時可能遇到或已經遇到的障礙,以便進一步實行犯罪創造有利條件。既可能是單純地排除障礙,等待時機成熟再實施犯罪,也可能是在排除障礙之後,立即着手實行。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追蹤被害人,是指跟蹤被害人,尋機作案或達到預定或合適地點後再實施犯罪。如,為實施搶劫犯罪而跟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是指埋伏或等候在一定地點,等到被害人到來後,再對其實施預定的犯罪。例如,為實施綁架犯罪而在行為人必須經過的某偏僻地帶守候其到來。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出發前往犯罪地點,是指已經開始向犯罪場所進發。例如,為實施爆炸行為而攜帶爆炸物前往爆炸目標所在地。誘騙被害人趕赴犯罪地點,是指通過引誘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前往犯罪人預定的犯罪地點。例如,在為圖財而故意殺人案件中,以談生意為誘餌將被害人騙往預定的隱蔽場所,以便將其殺害。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的計劃,等等。

犯罪分子在進行犯罪事實之前,往往會經過一系列的準備,如果尾隨受害人、製造作案工具、對犯罪現場進行佈置等情況,這些都屬於犯罪預備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預備行為就已經構成了違法,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