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適用原則有哪些?
一、國家賠償的適用原則有哪些?
從總體來看,各國在賠償標準上大致奉行三種不同的原則,即懲罰性原則、補充性原則、撫慰性原則。這三種原則分別代表了三類不同水平的賠償標準:
1、懲罰性原則 ,指賠償標準對侵害方應具有懲罰性,除使侵害方賠償足以彌補受害人所蒙受損害的費用外,還要付出對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負責任的懲罰性費用。這實際上就是賠償額等於損失額加上懲罰金額,因此這一原則下的賠償額是比較高的。
2、補償性原則,指賠償額能夠彌補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等於實際所受損失額。
3、撫慰性原則 ,這一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濟,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徵決定國家賠償只宜作象徵性的撫慰,賠償額只能限制在實際所受損失額的範圍之內。所以這一原則下的賠償標準通常低於實際損失額。
二、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着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説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國家賠償是由違法作為或者是不作為而給當事人造成實際損失的國家機關承擔的,需要由賠償申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申請,由公安機關進行審理查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賠償申請人的請求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僅以口頭形式作出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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