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一、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於損害的客觀存在,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範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法定的免責事由
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須由生產者舉證證明。
②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了四個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免責條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三是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四是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③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覆函》十分明確地指出:“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就是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並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遭受損失。現有法律法規並未將有無過錯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作為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過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飼養人責任,受害人的一般過錯,不減輕。二是第三人的過錯。由第三人與飼養人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第三人承擔最終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通常只有自己實施了侵害行為,並且由此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影響時,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對於幼兒園、醫院醫治病人等情形,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也即此時若是該主體不能提供證明自己履行了自己義務的證據,也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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