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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誤工費的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法誤工費的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國家的相關工作人員非法侵犯,比如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因為暴力執法而導致公民的勞動能力受損,在這些特殊情形之下,申請國家賠償的項目當中應該包括誤工費的。在此期間,作為被侵權人,應該最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國家賠償法誤工費的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法誤工費的賠償是怎麼規定的?

沒有受到身體傷害的,誤工費按照上年度國家公佈的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受到身體傷害的可以提高標準,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5倍。造成殘疾的,最高可提升到10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的,最高為20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二十五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二十八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誤工費根據給被侵權人造成的實際情況,按照不同的計算標準賠償。比如侵權人的身體遭受到了傷害,國家在賠償誤工費的時候,按照我國有關部門頒發的日平均工資的五倍賠償,勞動能力嚴重受損的情況下,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日平均工資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