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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家賠償案由一般如何確認?

在我國國家賠償案由一般如何確認?

一、在我國國家賠償案由一般如何確認?

1、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審查

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由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院立案部門負責立案審查。

2、與國家賠償相關的涉法信訪接待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信訪部門負責。

二、關於立案審查工作的有關事宜

1、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當根據《立案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予以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部門應當編立案號,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賠償請求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並在調齊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相關卷宗材料後,一併移送該院理賠機構辦理。調取卷宗材料的時間應從作出賠償決定的期限內予以扣除。

2、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根據《立案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的規定予以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部門應當編立案號,在立案之目起五日內向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並向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送達國家賠償申請書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

3、賠償義務機關為下一級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門還應當向下一級人民法院調齊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相關卷宗材料後,一併移送該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調取卷宗材料的時間應從作出賠償決定的期限內予以扣除。

4、對前述兩類案件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由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門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加蓋人民法院院印,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5、對於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申請屬於《立案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根據《案由規定》確定案由。在適用《案由規定》第六項至第十項時,一般應根據賠償申請的具體情況擇一確定案由,如賠償申請涉及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死亡的,案由為違法使用警械致死賠償,如賠償申請涉及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案由為虐待致傷賠償。

6、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申請涉及同一賠償義務機關的兩個以上司法行為,且對應同一權利,應當一併審理的,可以確定並列案由。如賠償申請既涉及刑事違法查封,又涉及刑事違法追繳的,案由為刑事違法查封、追繳賠償;如賠償申請既涉及違法保全,又涉及錯誤執行的,案由為違法保全、錯誤執行賠償。

在我國國家賠償案由的確認方式是首先由賠償人向賠償機構對應的人員法院提出相應的賠償申請,然後法院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需要正式受理賠償申請案件,收到申請後法院的相關部門就會負責立案審理。在立案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會向賠償申請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送到受理案件的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