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最新國家賠償法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標準一般是比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淺談國家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
目前《國家賠償法》對人身自由權侵害、生命權侵害和扶養請求權侵害,是由國家行為造成的,有具體的賠償規定。但目前賠償標準過低,需要一定程度的提高。而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要在全國指定一個統一的賠償標準是不現實的。況且,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實質上是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依法行使審判權,對加害行為的可歸責任及其道德上的可遣責性,結合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評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律雖賦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但並非放縱法官不加拘束和毫無限制地濫用這種權力,故法官在行使這種權力時必須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則(包括司法解釋)或原則,不得隨意超越法律規則或原則,更不能濫用自由裁量權。
所以,法官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要依據《精神賠償解釋》及有關法律,公正、合理的認定是否存在精神損害,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當地經濟生活水平並考慮社會公眾的認可程度確定適當的賠償數額。目前,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未形成一個合理的賠償限額或賠償幅度。我認為,要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首先要認定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的程度,侵權行為的嚴重性程度即侵權具體情節,如手段、場合、行為方式、持續狀態或時間。其次是考慮受害人的心理素質、受害人的諒解程度、受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年齡、性別、職業等與精神利益相關的因素。第三要考慮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國家財力充裕程度以及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等方面具體確定賠償幅度。
精神損失在最新的國家賠償上得到了肯定和確定,當事人在受到國家相關方面的傷害時,在精神上當然也會受到極大的影響,所以精神損失費用的增加賠償是必須的應當的內容。雖然國家沒有具體的精神賠償標準,但是存在賠償內容的增加已經是國家的努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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