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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可以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可以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具體有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侮辱、誹謗罪,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沒有引起被害人死亡);
(3)虐待罪(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4)侵佔罪。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即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
(1)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
(2)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和侵犯知識產權案;
(3)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標籤:自訴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