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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可以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此類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標籤:刑事 案件 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