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無罪國家賠償有嗎
一、一審判決無罪國家賠償有嗎
一審無罪,是沒有國家賠償的。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於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逮捕後,無罪釋放屬於上面的情形(1),而不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二、被錯誤逮捕後國家賠償由誰來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是對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一般規定,即司法機關侵權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而在刑事賠償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機關,具體表現為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監獄等。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決定逮捕。若人民法院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決定逮捕的,在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若檢察機關錯誤批准逮捕或者在其自行偵查的案件中錯誤決定逮捕的,檢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4、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三、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法律中有國家賠償法這一法律,主要是對被錯誤逮捕的人,是由權利獲得賠償的,國家的賠償也會按照規定的流程去申請辦理,當然在被錯判後要及時的去申請,過了時效則不再受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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