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離婚二審上訴,一審的判決還有效嗎
一、一審判決離婚二審上訴,一審的判決還有效嗎
上訴期內或上訴後,一審法院判決不生效。二審裁定才是終審判決,就是生效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一審判決離婚不服可以上訴嗎?
離婚案件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最後,離婚的判決需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法院的調查得出結論,如果當事人不滿意判決結果的可以申請二審,在這期間當事人也需要提供新的證明,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然後法官重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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