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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案國家賠償判決書的意義是怎樣的?

無罪案國家賠償判決書的意義是怎樣的?


這樣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如果出現一些冤假錯案,造成自己受到損害的話,那麼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經過一定的申請手續會作出決定,當然是有相關的決定書,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無罪案國家賠償判決書的意義是怎樣的?

一、無罪案國家賠償判決書的意義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法已實施六年了,實際上百姓獲賠之路十分艱難,因為“官府”認錯賠償從來不是我們民族的傳統、習慣,加之現行監督機構、現行法律尚不夠完善,執法力度太小,“官府”會找種種理由、藉口拒絕賠償、拖延賠償,抑或少賠。這種賠償豈能補償、安撫受害者精神的摧殘、經濟重大損失、身體的傷痛,很多時候,心靈創傷是很難用錢彌補的,甚至造成終生心理陰影。與國外動輒幾十萬、幾百萬美元賠償相比,我們賠償幾乎等於不賠償。當然中國有中國的國情,不可與發達國家相比,但法理是相通的:即政府、司法機關犯了錯誤也要受到相應的懲戒,賠償即是一種,賠償有着巨大的進步意義。但是,目前在一些人心目中的賠償理念存有誤區。要消除這些誤區,就必須確立對國家賠償的正確認識。

二、其他

一是賠償不單是直接的經濟損失,它包含超過直接損失的賠償及精神上的賠償。

比如一天工資10元。關一天賠你10元是不對的,要賠償20元、30元,甚至100元。而目前以為這就算賠償了。對於我來説,賠1萬元我都不願意關一天。道理很簡單,失去自由的代價(或政府給公民造成的其它損失)決不能簡單的以直接損失計算,因為坐牢可不是一種正常的生存狀態,僅賠直接損失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實際上等於縱容了政府的錯誤。試問,有哪個人願意蒙受不白之冤在牢獄待幾年出來後拿全部工資獎金呢?別説按平均工資,就是翻番也沒人幹。

二是賠償是對行政、司法機關錯誤的懲戒,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須付出的成本。

這些機關因為失誤承擔了鉅額賠償,而賠償款是納税人的錢,(儘管賠償法有過失公務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金規定,但實踐中很少個人賠,二則個人也賠不起,缺少可操作性。)公民知道自己選擇的政府犯了什麼錯誤,促使人民監督它改正或者選擇更好的人。對行政、司法機關來説,賠償是教育他們的強制形式。一般來説,它們就會接受教訓,下次謹慎的多。如果懲戒———賠償不到位(太少或不賠),行政、司法部門違法行為就會肆無忌憚地發展。比如説司法部門刑訊逼供致傷致死的賠償,如果高額賠償,對財政是很大的負擔,對政府有壓力,促使他們以後會接受教訓,真心抓隊伍建設,防止此類事件再發生,不會像現在有些地方表面上抓得緊,實際上為了“破案”對刑訊逼供睜隻眼閉隻眼。

高額賠償決不是“加重國家負擔”,而是為了實現更遠大的法治目標必須付出的成本,不付成本就不會進步,高額賠償是為了以後少賠償。這就是賠償的進步意義,可以建立人民(外部)監督和自我監督的懲戒機制。從此意義上講,賠償金多並不是一件壞事,政府就會變得聰明一點,它是國家法治建設取得成果的象徵。怕就怕根本不賠或象徵性的賠償,那才是法治的悲哀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國家賠償的話,它並不僅僅是經濟上的賠償,而且還包括精神損害相關的賠償。其次就是國家賠償,實際上是實現我國法治目標,必須要付出的一種成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