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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人如何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程序是什麼?

賠償請求人如何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程序是什麼?

當遇到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被侵犯或者法院違法強制採取措施,造成當事人損傷時。受害者可以提出賠償請求,如果受害者死亡,那麼他的繼承人或者有扶養關係的親屬也有權提出賠償。要求賠償時,賠償請求人應當遞交申請書,根據受到傷害的不同,同時可以提出多項賠償要求。那麼賠償請求人應該如何請求國家賠償呢,賠償程序又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賠償請求人應當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説明與受害人的關係,並提供相應證明。

二、對行政賠償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1、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3、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4、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舉證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對舉證責任一般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但是,在賠償義務機關採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在審理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對於賠償請求人如何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程序是什麼的問題小編的整理就這麼多了,對於賠償請求人首先你必須要提交申請書,如果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者本人的話還必須提供與受害人關係得説明。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後不管賠償與否都必須在兩個月內告知請求人,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受害者可以在告知後三個月內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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