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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

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在我國的社會上和法律上還是有着一定的區別的,我國對這類犯罪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區別對待。相關的犯罪事實和案件的判罰也較為不同。下面小編就如何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這類問題為你進行解答。

如何區分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

一、如何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

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必須為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後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在單位行賄罪中,因行賄取得的違法犯罪所得歸個人所有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關於行賄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

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打着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範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

單位只對其在業務範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範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係,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於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説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並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

二、四種單位犯罪中以個人犯罪論處的情形

根據司法解釋,下列4種情況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應當以個人(自然人)犯罪論處:

1、無法人資格的獨資、合夥企業犯罪的。

2、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

3、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4、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這類犯罪的相應情形和犯罪結果也較為不同。我國的法律規定判定這類案件的犯罪情形的需要根據相關的犯罪目的和犯罪手段進行相應的判定,判定後對案件的犯罪者的相關判罰標準和判罰也較為不同。

標籤:犯罪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