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罪從一重罪,哪一些犯罪數罪併罰
一、數罪發生在法定期間以內,包括以下具體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
(2)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漏罪);
(3)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緩刑或假釋的犯罪人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或發現漏罪的。
二、各國刑事立法都規定了數罪併罰的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是:
(1)吸收原則:以重並輕,採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2)合併原則: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後合併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則: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吸收、合併、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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