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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主要區別在於以下三點: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徵。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並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打着單位的幌子,利用單位名義,為個人謀取利益的不法行為,當然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範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務範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範圍內的行為負責。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係,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