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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的罰金由高管承擔嗎

根據我國的刑法相關規定,對單位犯罪處罰措施上採取雙罰制的原則,就是單位犯罪的,不僅單位要被判處罰金,而且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高管、管理人員也要被判處相應的刑罰。所以一般情況下,單位犯罪的罰金由高管承擔是不準確的。下面本站網就帶您瞭解一下相關知識。

單位犯罪的罰金由高管承擔嗎

單位犯罪的罰金由高管承擔嗎

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了關於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總則對單位犯罪採取的是以雙罰製為原則,以單罰製為例外的處罰模式。在雙罰制的處罰模式下,既處罰單位本身,又處罰單位內部的相關責任人員。就適用的刑種而言,對單位本身只能判處罰金刑,這在立法上是明確的;但對於單位成員刑事責任的規定,刑法總則只是概括地規定“判處刑罰”,並沒有明確可以適用的具體刑種範圍,而從刑法分則有關條文的規定看,對單位犯罪中責任人員的具體處罰模式並不盡一致,立法上設置了兩種不同的模式:

(一)是對單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該罪的條文規定處罰。如刑法第186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單位犯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除對犯罪單位判處罰金外,還應處罰單位中的相關責任人員;而對單位中責任人的處罰,在判處自由刑之外,還要並處一定數量的罰金。除了刑法186條以外,刑法分則中還有一些條文以這種方式規定,如第187條、211條、 220條等。

(二)是對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員明確規定單獨的法定刑。如刑法第158條規定的虛報註冊資本罪,對自然人犯該罪的,既判處自由刑,又判處罰金;而對單位犯該罪的,則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不併處罰 金。

因為雖然是在在雙罰制的原則下,單位主題和管理人員都會受到處罰,但罰金部分應由單位承擔,而負責人或高管人員則會受到相對應的刑罰,但也有例外的情況。總之,不管是單位還是高管人員觸犯法律,都會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