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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強姦妻子的屬於強姦罪嗎

一、丈夫強姦妻子的屬於強姦罪嗎?

丈夫強姦妻子的屬於強姦罪嗎

丈夫強姦妻子的一般不構成強姦罪,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男女雙方一旦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便會隨之形成夫妻間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雙方同居過性生活,既是夫妻雙方享有的權利,也是夫妻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只要夫妻關係存續一天,相互間所發生的性行為就是合法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婚姻的自然屬性也決定了構成婚姻關係的主體之間性關係的必然性與合法性,誰也不可想象“無性婚姻”可以正常存在。

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採用的手段不當,只能説是丈夫濫用自己的權利,但不構成強姦罪的主體,不能因此認定其行為為強姦罪。

通常所説的“婚內強姦”也大多表現為丈夫不顧妻子的心理、情緒狀況、生理、身體特徵而強行為之,性行為方式過分粗暴。“婚內強姦”行為與通常所説的強姦犯罪是有區別的,並非構成犯罪。“婚內強姦”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即性暴力,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是兩個層面上的問題。“婚內強姦”更多的是屬於夫妻間如何相互尊重、相互體貼的道德問題,如果對該種道德問題過多地用法律干預及承擔過重的法律責任,非但不能更好地保護婦女的權益,反而會使丈夫產生離心傾向,進而不利於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及家庭的穩定。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法律上並沒有專門把妻子排除在外。雙方自願是夫妻性生活前提條件,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同樣構成強姦,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強姦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2)姦淫不滿14週歲未成年少女的。

強姦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姦婦女或者姦淫未成年少女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姦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只能説目前為止,婚內強姦被判定成為強姦罪的這種案例是沒有的,如果雙方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這時候對方強行跟自己發生性關係的話,可以控告強姦罪,如果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按照強姦罪定罪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