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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和教唆罪之間有什麼聯繫?

一、綁架和教唆罪之間有什麼聯繫?

綁架和教唆罪之間有什麼聯繫?

教唆罪,是指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係,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應當是具有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係,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教唆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教唆他人實施什麼犯罪,就以什麼罪名論處,而脅從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再以教唆的內容實行數罪併罰。教唆他人使其決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須被教唆者本無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為而後產生犯意的事實。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則為開導指示之從犯矣。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在我國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名,因為綁架為嚴重影響了我國民眾的普通生活,並且對我國的社會治安造成非常大的嚴重危害,所以針對於綁架罪,如果情節較嚴重的話,將會進行着重處理。但是如果情節較輕且犯罪嫌疑人有悔過意識,那麼法院將會對其進行較輕判決。

標籤:綁架 教唆罪